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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1-02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指导思想与原则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建立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院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顺应社会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转变观念,不断拓宽就业渠道,不断改进就业指导方法,提高就业服务水平,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的目标。

第二条   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正确处理个人意愿与国家需要的关系,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三条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要有法制观念,诚实守信,毕业生既有享受学院提供一定服务的权利,同时也有服从国家需要和自觉履行责任的义务。要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做到先就业后择业,学院为每一个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如毕业生放弃,由毕业生自谋职业。

第四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遵循的原则是统分结合、以分为主。总体格局是院系两级齐抓共管、以系为主、各负其责。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宏观上指导和管理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相关政策的落实、就业信息的发布和就业手续的办理。各系部具体负责毕业生就业管理和毕业生的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   学院优先推荐优秀学生就业。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六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任组长,成员由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各系主要负责人组成。招生就业处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其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有关就业政策和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拟定毕业生就业工作细则,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

2.负责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编制和发布毕业生信息资源、专业介绍等各种就业宣传资料,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卡,及时向甘肃省教育厅、人社厅报送毕业生基本情况、就业方案、就业统计数据等材料。

3.收集和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建立用工单位信息卡,组织全院性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4.负责接待和处理用人单位的来访和来函,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与各系组织毕业生初试、面试、录用等。

5.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就业政策、就业信息等服务,组织开展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督促各系扎实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毕业教育工作。

6.监督、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编报毕业生就业方案,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等。

7、负责整理、移交毕业生档案。

8.加强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开发就业信息平台的服务功能。

9. 负责处理毕业生改派及其它遗留问题。

10. 做好当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总结,并组织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和跟踪调查工作。

11.对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条   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系主要领导任组长、辅导员任副组长,成员由各毕业班班主任组成。其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法规,按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定本系毕业生就业的工作计划和方案。

2.负责本系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学院招生就业处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卡。

3.收集和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建立用工单位信息卡,组织本系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督促、指导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合同。

4.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认真填写鉴定材料和推荐材料。负责本系毕业生推荐工作。

5.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本系学生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6.负责本系毕业生的就业安置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保证本系应届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98%以上。

7.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发放、登记和回收工作,并指导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进行初审,手续完备的,及时报学院招生就业处盖章。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要指导、督促学生予以补正。

8.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负责领取和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等证件。

9.负责毕业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10.负责毕业生登记表、学生奖励等归档资料,核实发放毕业生档案。

11.协助处理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及遗留问题。

12.做好当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

 

第三章  就业政策及规定

第八条  鼓励毕业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市(州、地)就业。

第九条  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艰苦行业、非国有企业、乡镇建功立业,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十条 毕业生要使用学院发放的正规就业推荐表、协议书及本人真实的自荐材料参加双选活动。在学院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选择工作单位并签定协议,并及时将协议交所在系审核后,报送学院招生就业处审查登记。

第十一条  毕业生如果被用人单位录用,双方可将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进行约定。

落实到中央各部委直属单位的,应以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及部委盖章为准;

落实在甘肃省市、州所属单位的,以市、州人社部门盖章为准。

跨省落实就业单位的,必须以接收省、市、自治区人事部门或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为准。

与非国有单位签约就业的,必须由当地代管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在协议书上加盖公章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方可列入就业计划。

第十二条  毕业时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学院统一使用甘肃省教育厅审核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就业单位人事部门报到。办理报到证时间在7月1日以后。档案和户口关系迁入就业单位所在地。

本省生源毕业生,与外省用人单位签定了就业协议(聘用或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所在地一时不能办理正式就业手续的,可凭就业协议(聘用或劳动合同)将其人事档案、户籍等关系委托我省各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毕业时签发《就业报到证》。

第十三条 毕业时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发放由省教育厅厅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学院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家庭是非农业户口的,户口落到家庭户口簿上;家庭是农业户口的,户口落到县(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心集体户口薄上。落实就业单位后需迁转户口的,凭《就业报到证》随时办理户口迁转手续。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在15天内到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登记,由当地的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继续帮助择业。

持回生源地《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在生源地落实就业单位且属非省直、中央在甘单位的,由就业单位所在市(州)人社部门直接办理《甘肃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介绍信》等有关手续,毕业生凭《就业报到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落实就业单位属省直、中央在甘单位和跨地区就业的毕业生,直接凭用人单位《接收函》或《协议书》到学院招生就业处换发《就业报到证》,再由省教育厅或省人社厅审签。

第十四条 毕业生可选择自谋职业、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形式。对于书面申请自愿选择上述就业形式并经学院认可的毕业生,毕业时签发《就业报到证》,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

第十五条 结业生由学院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原则上不得异地推荐就业。找到工作单位的,学院负责办理《报到证》,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7月1日前无单位接收的,由学院将其档案及户口关系转到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十六条 凡专升本已被录取的毕业生,毕业前如果自愿放弃升学而申请就业的毕业生,可列入就业方案,办理就业(择业)手续;毕业时未提交申请,学院以毕业生继续升学为准,不再按本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择业)手续。各系每届毕业生专升本报名人数应在10%以上。

第十七条  毕业时持回生源地《报到证》的毕业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到生源市(州)、县(区)登记注册。登记注册后,可继续在全省范围内择业,落实就业单位后换发《就业报到证》或《就业报到介绍信》。其中,在生源市(州)内落实了就业单位且属非省直、中央在甘单位的,学生可直接到本市(州)人社部门直接办理《就业报到介绍信》;在生源市(州)以外落实了就业单位(或属驻生源地的中央及省属单位)的,学生须通过学院招生就业处办理《就业报到证》。

第十八条  持《就业报到证》或回生源地《报到证》的毕业生,应及时到就业单位报到或到相应部门进行未就业登记。持《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超过一年不报到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不再按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其档案转回家庭所在地县(市、区)人事部门代理;户口转到家庭所在地县(市、区),家庭是非农业户口的,户口落到家庭户口簿上,家庭是农业户口的,户口落到县(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心户口簿上。

第十九条  持《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因故需调整改派的,必须在《就业报到证》签发一年之内办理。需提供的材料有:新单位的接收函、原单位退函、原《就业报到证》等。学院招生就业处将毕业生改派手续报送省教育厅或省人社厅审核办理,原则上10个工作日办理结束。

第二十条  每名正式毕业生只有一份报到证,由其他部门印制和签发的报到证无效。毕业生要对报到证妥善保管,凡自行涂改、撕、污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如报到证遗失,需提供材料:持回生源地《报到证》的毕业生,按规定到生源地人社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3年择业期内遗失《报到证》后由生源地人社局出具毕业生未就业证明,毕业院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省级日报的作废声明,本人申请等;持回就业单位报到证的,在签发一年之内补办(一年以后不再补办),由生源地人社局出具毕业生未报到证明,毕业院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就业单位公函,省级日报的作废声明,本人申请等;在不同就业时间段,由学院招生就业处分别报省教育厅或省人社厅审核,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办理补证手续。

 

第四章  就业协议书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择业统一使用学院发放的《毕业生推荐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第二十二条  每名毕业生只能领取一份协议书。如果和原签约单位违约,必须征得原单位的同意,同时出具解除协议的函件,到招生就业处办理违约手续,方可领取新的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  通过双向选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到所在系审查登记后,由学院招生就业处办理有关的手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其他事项,须有书面文本,并在协议书附页里备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协议形式的约定涉及到就业政策或要求学院办理有关就业事宜的,学院一律不予承认。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所持学院下发的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不需要使用的,应退还学校。凡转让他人使用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纪律处分。由于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步骤如下:

1.毕业生填写《就业协议书》。

2.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3.所在系审查,加盖公章并签字;

4.学院招生就业处审核盖章后,列入当年就业方案,报省教育厅、人社厅备案。

5.《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院招生就业处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备案,并作为签发《就业报到证》的依据;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签;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院声誉及权益的,不予备案,要求系就业责任人督促毕业生改正。

第二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就业协议书生效:

1.在学院举办的招聘会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现场签约的;

2.外省市用人单位单独来学院招聘,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约的;

3.毕业生在学院公布的信息内或自己联系的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以丢失或其他非正当理由取得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而被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追究的,毕业生本人应主动向用人单位道歉取得谅解,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必要时学院将予以通报。对于不主动道歉造成恶劣影响由此而损害学院声誉的,学院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书的生效,有其他约定条件的,须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

第三十条  按上述规定就业协议书生效的,毕业生应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邮寄应采用挂号方式,送交时应亲自面交用人单位,邮寄或送交的收据应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第三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未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报到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第五章  就业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改派。

第三十三条  各系在完成教学计划的前提下,可将毕业生就业与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相结合,扎扎实实作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1-2月份,毕业生在就业实习的基础上自主联系、确定就业单位,认真、慎重签订就业协议书。

3-5月份,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种形式的供需见面会,落实需求人选并与用人单位签定录用协议。

4月份,各系报送毕业生生源情况,根据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制定上报就业方案。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汇总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月份,开设下一届毕业生《就业教育》讲座。

6月份,制定毕业生就业计划;拟写毕业生就业方案报告;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组织毕业教育活动;组织毕业生鉴定;整理档案;公布毕业生初次就业率。

7月份,毕业生档案发送;毕业生离校时,学院颁发《就业报到证》,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将凭《就业报到证》办理接收手续和户口关系;进行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处理遗留问题。

9月份,招生就业处处理上届毕业生调整改派等问题;毕业生有关资料的整理及归档工作。召开学院就业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开设毕业班《就业教育》讲座。

10月份,招生就业处负责收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各系可根据专业和行业收集需求信息,所收集的需求信息及时向毕业生公布。毕业生资格审查,组织各系进行毕业生综合测评、鉴定工作;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推荐材料;召开毕业生就业政策教育大会,举办毕业生就业指导专题讲座,提供就业咨询服务。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开始评选优秀毕业生,并开展就业指导工作。

11月份,印制《专业介绍》,向有关省(区)、各市、州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生源情况,了解各市州就业情况。由学院审核毕业生填写的《毕业生推荐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举办毕业生双向选择洽谈会和校园招聘会,参加省内外高校和地方举办的供需洽谈会,组织毕业生就业实习上岗教育,安排毕业生就业、实习。

 12月份,各系按比例择优推荐专升本和基层项目招考名单,汇总并报送招生就业处,组织预报名和相关专业辅导联系工作。

 

第六章  就业工作考核、奖惩

第三十四条  学院每年对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奖惩。考核的主要指标是就业率以及对毕业后跟踪调查、用人单位信息、用人单位信誉度调查、按时报送毕业生就业资料情况等。依据考核结果对各系进行奖惩,就业率的计算依据是学生与用人单位在每年12月15日前签订的就业协议或就业合同。

第三十五条  连续两年就业率低于学院平均就业率的专业将限制招生,即在原招生计划的基础上缩减50%。连续三年低于学院平均就业率的专业停止该专业招生,取消该专业的招生计划。连续两年就业率前三名的专业在原招生计划基础上增加10%—30%。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认定办法:

1.在集体、私营、行政、事业单位安排毕业生就业,并签定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办理了《就业报到证》者;

2.到乡镇基层单位服务者或参加了“三支一扶” 计划,列入省就业计划者;

3.取得专升本资格报到入学者;

4.灵活就业者。

认定工作由招生就业处依据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证等情况进行认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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